辽宁华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本溪华岩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113民初9060号
原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永森,系辽宁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一鸣,系辽宁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本溪华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永红街02组63幢0单元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2105225553831806。
法定代表人:李祥广,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喜艳,系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起航,系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原告***与被告**、本溪华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岩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永森、被告华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喜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偿还借款20万元;2、给付2014年2月15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2分/月);3、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被告为承包“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牤牛河改造施工工程”急需资金,便通过**向原告借款20万元,当时约定利息3分,因为原告认识**,故要求**出条,**写了借条,被告在担保人处加盖了公章,被告只给付了6个月利息至2014年2月15日后至今没给付利息。
被告**未答辩。
被告辩称:这个借款是与**发生的,还款义务人也应该为**,现**在我公司账上还有尾款未结清,按照约定也应该由工程款给付,虽然我公司为担保人,但是**有财产,有偿还能力,我公司同意由**的账户支付该笔款项。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率按月息30%,如到期不还款,利率按原告利率的2倍计算。并注明牤牛河工程回款,付此借款。借款人被告**签名捺印,被告华岩公司作为担保人盖公章。后被告**给付6个月利息。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与被告**及华岩公司民间借贷关系、担保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属实,应予给付。被告华岩公司与原告未约定担保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立即给付原告***利息(自2015年2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借款付清时止);
三、被告本溪华岩建设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承担720元,二被告负担8080元,财产保全费2645元,公告费80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 健
人民陪审员  樊潇龙
人民陪审员  何家英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磊
书记员金鑫
本判决适用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申请执行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