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修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鞍山修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鞍山泰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3**执298号
申请执行人:鞍山修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光明街18-38号。
法定代表人:孙亚光,系经理。
被执行人:鞍山泰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千山西路680号-1。
法定代表人:胡冬春,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6辽03**执298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鞍山泰豪建设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将被执行人鞍山泰豪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现本案被执行人鞍山泰豪建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旭光
审判员  孙英俊
审判员  孙 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蒋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