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311执299号
申请执行人:鞍山修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光明街**号。
法定代表人孙亚光,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鞍山莱克斯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鞍山市**山区**山**路**号div>
法定代表人徐建正,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鞍山修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鞍山莱克斯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3111民初9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鞍山莱克斯利置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鞍山修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0000元及诉讼费1975元。申请执行人鞍山修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房产、车辆、土地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鞍山莱克斯利置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就目前被执行人已查询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辽0311民初9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聪
审判员 孙英俊
审判员 黄 岩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蒋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