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修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铁岭市自然资源局、辽宁修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12民终10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7号。
负责人:王利,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广成,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该局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修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为鞍山修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兴中路98号楼一层101、102、103、105、106号。
法定代表人:韩永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闯,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吉忠,辽宁树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铁岭市自然资源局因与被上诉人辽宁修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修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县人民法院(2020)辽1221民初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铁岭市自然资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广成、李英,被上诉人修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闯、单吉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铁岭市自然资源局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0)辽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分五年给付工程款118.08万元;2、请求改判不予支付利息;3、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按照财政审核结果结算,给付被上诉人工程款比例应当与其他25个标段比例一致。二、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剩余工程款的时间应当与其他25个标段一致,分五年付清。三、上诉人已经制定2014年闭坑矿山治理工程五年还款计划,一审判决上诉人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被上诉人118.08万元工程款对其他25个标段的施工人不公平。
修远公司辩称,一、上诉人的主张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缺乏法律依据。二、其他25个标段施工人与本案无关,没有参照性。答辩人从未承诺同意执行五年还款计划。三、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已经迁就和照顾了上诉人,减轻了上诉人的违约责任。利息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比较客观公正。四、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案件受理费依法有据,请求驳回上诉。
修远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剩余工程款118.08万元,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按同期拆借利率计算,自2020年9月1日至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闭坑矿山生态治理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项目开工日期为2014年8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11月30日。承包范围为土石方工程、生物工程,合同价款为2327239.8元。签订合同后,原告对土石方工程的废石清理、平整,客土的的二次倒运、回填,削坡;生物工程的营养杯苗、三叶地锦、寒富苹果、银中杨树木的栽植及绿化等工程进行施工。2014年10月23日经发包方、工程总监、工程监理、施工单位代表对铁岭市2014年度闭坑矿山生态治理工程二十六标标段治理项目进行现场签证验收。该施工项目已于2014年11月30日竣工。2017年7月3日该工程经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复核,结论为:基本按照规划设计完成了各项工程设施,经实地查看,各项设施管护与运作情况良好,工程量与实际完成工程量基本相符。该项目从数量到质量基本达到预期的要求。截至2015年12月31日,被告已向原告给付工程款1120000元。2021年1月7日,铁岭市财政金融审计服务中心出具涉案工程造价审查报告,审计该工程审计值为230.08万元。另查,《铁岭市机构改革方案》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于2018年12月10日,中共铁岭市委、铁岭市人民政府以铁委发【2018】35号文件转发并实施。该改革方案将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林业局等机构职责整合,组建市自然资源局,不再保留市国有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林业局。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闭坑矿山生态治理项目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无合同无效之情形,涉案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且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现铁岭市财政金融审计服务中心确认的涉案工程审核值为230.08万元,被告尚欠118.08万元未支付,原、被告对上述金额均予认可。本院给予确认。关于请求的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第六项12条,工程款支付的约定载明,全部工程量任务完工后,余款经财政局审核,决算后予以拨付。综上,原告利息之请求应从铁岭市财审中心出具报告之日起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铁岭市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鞍山修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18.08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7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0072元,由被告铁岭市自然资源局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鞍山市千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2月22日出具(千山)市监核变通内字【2021】第0005336397号“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核准被上诉人鞍山修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后法定代表人为韩永峰。朝阳市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12日出具(龙工商)市监核变通内字【2021】第0006012432号“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核准被上诉人鞍山修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后住所地为朝阳市龙城区兴中路98号楼一层101、102、103、105、106号。朝阳市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15日出具(龙工商)市监核变通内字【2021】第0006633578号“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核准鞍山修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辽宁修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上诉人铁岭市自然资源局与被上诉人修远公司签订的《闭坑矿山生态治理项目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尚欠被上诉人工程款118.08万元没有异议,上诉人应给付工程欠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对于上诉人主张应当与其他25个标段一致,分5年给付被上诉人工程欠款的上诉理由,上诉人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上诉人未与被上诉人约定分五年给付工程欠款,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主张不予认可,上诉人是否与其他标段施工人约定了五年还款计划与被上诉人无关。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144元,由上诉人铁岭市自然资源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宿中顺
审判员  陈 晶
审判员  贾春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颖
书记员黄博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