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修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修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市自然资源局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21执10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修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兴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韩永峰,系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铁岭市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120********84,住所地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7号。
法定代表人:王利。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铁岭市自然资源局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铁岭市自然资源局在铁岭商业银行17×××6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杨玉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