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003民初777号
原告:***,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丰来(六盘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灏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海斯顿公园02-2-5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灏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灏川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23元,减半收取3162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