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灏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灏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003民初777号 原告:***,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丰来(六盘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灏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海斯顿公园02-2-5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灏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灏川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23元,减半收取3162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