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16885号
原告:河南省灏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海斯顿公园02-2-5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27号院29号楼4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河南省灏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省灏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灏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灏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杨 静
二〇二二 年 六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杨
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