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民初8269号
原告:河南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海斯顿公园02-2-5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93509319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昭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7539322099.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4月12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联系,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6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内黄县,联系电话17710579520。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事务所律师,联系。
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审理原告河南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河南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马 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