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6民初8739号
原告:中山市古镇云景灯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中兴大道星光联盟-LED照明灯饰博览中心2FD01-05、2FD16-20。
法定代表人:孙志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桂芝,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8号。
法定代表人:李水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亮,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中山市古镇云景灯饰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景公司)与被告北京***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审理。
云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奥公司归还云景公司保证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自2019年4月24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8月23日为5670.49元);2.判令***奥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8日,云景公司与***奥公司就***奥公司中标的榆垡组团回迁房家装工程签订《榆垡回迁房装修工程分包合同书》,约定***奥公司将以中标的榆垡回迁房以劳务分包形式分包给云景公司,云景公司须向***奥公司交付分包保证金30万元。合同签订当天,云景公司向***奥公司指定的账户转账30万元。同日,***奥公司告知云景公司,其已向榆垡回迁房的发包商北京空港新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30万元。2018年10月29日,北京空港新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榆垡组团回迁房家装工程施工单位入围框架合作协议终止的通知》,***奥公司收到通知后,要求云景公司配合撤场,但***奥公司在云景公司撤场后一直没有退还保证金。2019年4月23日,云景公司出具《退款函》,要求***奥公司退还30万元保证金,但***奥公司至今未返还,故云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云景公司提交的《榆垡回迁房装修工程分包合同书》上没有加盖***奥公司的公章予以确认,***奥公司亦不认可与云景公司签订了该分包合同书,云景公司与***奥公司之间不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根据现有证据表明云景公司向***奥公司转账的30万元保证金,***奥公司已经转至张宇桐名下,张宇桐亦认可收到保证金。云景公司与张宇桐就30万元保证金存在相应权利义务关系,云景公司应向张宇桐主张相应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山市古镇云景灯饰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小东
人民陪审员 许怀友
人民陪审员 于长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邵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