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昊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泰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民初7415号之二
申请人:合肥泰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金色家园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T68UCON。
法定代表人:高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石塘镇人民政府大院内1340122MA2N0QX88L。
法定代表人:梁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庐江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合铜路太磙桥安置房**15021340124MA2W8N217W。
主要负责人:梁柱,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泰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庐江县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皖0124民初741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合钢支行,账号:13×××39),申请人合肥泰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合钢支行,账号********)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申请人合肥泰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有并用于提供担保的位于庐江县庐城镇越城北路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房地权庐字第02135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路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桑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