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6124号
原告:合肥沄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庐白路书香门第小区六栋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TX2T74Y。
法定代表人:王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安徽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瑶,安徽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经济开发区。
被告:合肥美伦美幻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长江东路与祥和路徽商建材城A栋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PU2678M。
法定代表人:王玲,总经理。
被告:安徽昊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庐江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合铜路磙桥安置房19栋1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W8N217W。
负责人:梁柱,经理。
被告:安徽昊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石塘镇人民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N0QX88L。
法定代表人:宣浩,总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告合肥沄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美伦美幻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昊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庐江县分公司、安徽昊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原告合肥沄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合肥沄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沄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0元,保全费1130元,合计2500元,由原告合肥沄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 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沈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