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富建设有限公司

奥富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民终73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奥富建设有限公司(原邯郸市奥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369号华祥大厦17层1704号。
法定代表人:栾强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雷,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上诉人奥富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21)冀0408民初3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奥富建设有限公司与***之间无书面的合同关系,亦没有直接的口头合同,奥富建设有限公司称将全部款项已给付彭永明。奥富建设有限公司称与彭永明签订有内部承包合同,系将工程转包给彭永明,并称***与彭永明系合伙关系。***否认与彭永明系合伙关系,称彭永明为该工程介绍人,但称给彭永明开工资。本案中彭永明与双方均系何种法律关系,彭永明是否领取案涉工程款,奥富建设有限公司是否应给付***工程款,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需追加案外人彭永明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21)冀0408民初38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奥富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6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志敏
审 判 员 赵玉剑
审 判 员 郭 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亚男
书 记 员 吴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