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富建设有限公司

***、***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4056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8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
法定代表人:付嵩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燕,女,1995年5月21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天津凯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久山,男,1972年8月11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唐山市丰南区。
被告:唐山鑫实胶面滚筒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洪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守娜,河北顶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奥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
法定代表人:栾强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凤亮,男,1990年9月13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唐山市丰南区。
被告:陈嘉,男,1990年3月7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凤泉,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唐山鑫实胶面滚筒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凯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奥富建设有限公司、陈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玉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霍春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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