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富建设有限公司

**、邯郸市奥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03执5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2月5日出生,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

被执行人:邯郸市奥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369号华祥大厦17层1707号。

法定代表人:栾强生,经理。

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冀0803执58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邯郸市奥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99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邯郸市奥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9900.00元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爱权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