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03执5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2月5日出生,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
被执行人:邯郸市奥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369号华祥大厦17层1707号。
法定代表人:栾强生,经理。
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冀0803执58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邯郸市奥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99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邯郸市奥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9900.00元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爱权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