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03执58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2月5日出生,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
被执行人:邯郸市奥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369号华祥大厦17层1707号。
法定代表人:栾强生,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冀0803民初21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邯郸市奥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邯郸市奥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邯郸市奥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7599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爱权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