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07民初3286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5年12月28日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5年5月21日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单位职工) 被告:天津凯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2年8月11日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单位职工) 被告:***实胶面滚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顶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奥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9月13日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单位职工) 被告:**,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 原告***与被告***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凯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胶面滚筒有限责任公司、奥富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凯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奥富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凯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奥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