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芯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华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财保1129号
申请人:北京芯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1号院7号楼7-3B-155。
法定代表人:赵峰,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华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文荟街76号南湖星光时代22层6-7号。
法定代表人:吴新雨。
申请人北京芯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华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4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投保的保险金额为840000元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芯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华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720元,由北京芯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贾文扬
书 记 员  孟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