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神宇电气有限公司

武汉神宇电气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81民初1848号
原告:武汉神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28号光谷电子工业园三期1号厂房1-4层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55145734H。
法定代表人:刘永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霞,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9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865804353。
法定代表人:林绍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巨兵,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神宇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
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依法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武汉神宇电气有限公司提供的原告和被告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第一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约定,合同所涉工程名称为瑞昌市体育公园工程,合同履行地为江西省瑞昌市入口,合同签订地为瑞昌体育公园项目部,均在瑞昌市。《产品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约定“本合同如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向合同签订地或项目所在地法院申请诉讼”,按照该约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另外,依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瑞昌市,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喻世冲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郑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