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8906号
申请人:武汉神宇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负责人:***。
申请人武汉神宇电气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神宇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252135.79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江夏支行,账号:1708********),如账户存款不足,查封、扣押或冻结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上述保全金额共计以3252135.79为限。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此提供责任限额为3252135.79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神宇电气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252135.79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江夏支行,账号:1708********),如账户存款不足,查封、扣押或冻结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上述保全金额共计以3252135.79为限。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武汉神宇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国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