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92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神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28号光谷光谷电子工业园三期一号厂房1-4层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神宇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鄂0192民初11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在原审法院通知的缴纳上诉费期限内没有合理原因而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 钧
审 判 员 **成
审 判 员 张 剑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