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确良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贵州禾睦福种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2022民初1369号之一
原告:四川确良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川省乐**县天池镇乐安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7169665-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川省乐**县。
原告:***,女,1969年11月6日出生,,住**川省乐**县至县。
原告:**,男,1975年1月25日出,住**川省乐**县省乐至县。
原告:***,女,1963年8月4,住**川省乐**县四川省乐至县。
原告:***,男,1964年7月,住**川省乐**县,住四川省乐至县。
原告:**,男,1969年1,住**川省乐**县汉族,住**川省乐**县。
被告:贵州禾睦福种子有限公,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金阳知识产业园白云大道**号号。注册号:52011500008517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四川确良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确良公司)、***、***、**、***、***、**与被告贵州禾睦福种子有限公司(简称禾睦福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上列七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裁决解除2012年5月22日签订的《吸收合并重组协议》;2.依法裁决被告返还原告现金318.5万元(包括川X、川X汽车处理款6.5万元;先油168品种权费8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3.依法裁决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八宗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分别为乐房权证乐至县字第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土地使用证分别为乐国用(2012)第X、X、X、X、X、X、X、X号】,并限期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4.依法裁决被告返还原告其它资产:(1)商标注册证:确良18号(注册证号X)、先油杂(注册证号X)、德先油(注册证号X)、商标QUELIANG的商标注册证(证号X)、X号商标注册证、商标确良的商标注册证(证号X);(2)品种权证:水稻品种权(X)、玉米品种权(X)、棉花品种权(X)、油菜品种权(油研X、油研X、先油X、先油X、贵油X号、先油X)、豌豆品种权(确良大菜豌X号、食荚大菜豌X号、食荚大菜豌X号)、小麦品种权(**X、绵麦X、先麦X、川麦X);5.赔偿原告因此次纠纷所造成的经济损失;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5月22日,原告确良公司(乙方)与被告禾睦福公司(甲方)签订《吸收合并重组协议》。约定:甲方按双方协商价格购买乙方全部净资产;净资产包括以合并日为基准日的审计报告上所有资产及包括但不仅限于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机器设备、办公设备、车辆;协议签订后,双方凭协议办理相关资产的变更、过户、销户等手续,相应税费均由甲方承担。原告确良公司依据协议将相关资产及其文件资料移交与被告,并协助被告办理了资产过户手续,但被告没有按约定支付资产购买款项,经过原告多次要求未果。原告***等自然人附随原告确良公司协议,向被告缴纳现金300万元,希望获得被告股份,但被告至今没有向其转让股份。故提起诉讼,请求支持请求。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确良公司与被告间的涉案纠纷已于2015年3月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被告对资阳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不服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终623号民事裁定,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将本案原告***、***、**、***、***、**追加为原告,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为由发回重审,该案现在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中,不符合重新起诉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确良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丹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