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鑫城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百万雄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鑫城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81财保160号
申请人:武汉百万雄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055702325W,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齐安大道。
法定代表人:梅益新,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鑫城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587993688W,住所地:麻城市中馆驿镇迎宾大道毛畈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思锦,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鑫城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麻城公园城上城项目部,地址:麻城市中馆驿镇迎宾大道毛畈小区。
负责人:周全。
申请人武汉百万雄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鑫城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鑫城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麻城公园城上城项目部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百万雄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中鑫城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鑫城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麻城公园城上城项目部的银行账户存款19673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与诉讼标的额1967300元相当的财产。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1967300元,保单号为PZ****54的保函为申请人武汉百万雄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百万雄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鑫城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鑫城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麻城公园城上城项目部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的等值财产,以诉讼标的额1967300元为限;
二、冻结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的保险单的保险利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百万雄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丁学卫
审 判 员 罗登波
审 判 员 邱爱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付 洁
书 记 员 来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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