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鑫城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鑫城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汤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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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81民初2364号
原告:中鑫城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中馆驿站迎宾大道毛畈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587993688W。
法定代表人:刘思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汤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新建街57号福鑫商贸城11栋A单元4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309741069N。
法定代表人:乐勇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念,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鑫城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汤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以与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鑫城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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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51678元,减半收取25839元,由原告中鑫城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泂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聂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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