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鑫城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中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民终9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中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中馆驿镇迎宾大道毛畈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思锦,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3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上诉人湖北中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20)鄂1181民初3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中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中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中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1元,减半收取1155.5元,由上诉人湖北中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夏冬华
审判员  李 军
审判员  吴 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夏江伦
书记员易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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