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鑫城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中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麻城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81执25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麻城市中馆驿镇迎***毛畈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5879368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麻城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麻城市***开发区车站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59424217X0。 法定代表人:***。 湖北中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麻城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1181民初4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中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一、湖北麻城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湖北中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垫付的赔偿款10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21年1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二、湖北麻城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5303元,执行费1400元。执行过程中,湖北中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湖北麻城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书面提出申请,撤回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鄂1181民初4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没有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凯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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