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鑫城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中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民终9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中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中馆驿镇迎***毛畈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58799368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县人,住**县,公民身份号码42213019********。 上诉人湖北中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20)鄂1181民初2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中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国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中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中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上诉人湖北中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扬洲 审 判 员 李 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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