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83民初5947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身份证号码:41072819********。
原告:***,男,汉族,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身份证号码:41072819********。
原告:***,男,汉族,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身份证号码:41072819********。
原告:***,男,汉族,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身份证号码:41072819********。
原告:***,男,汉族,1968年11月12日出生,住长垣市,身份证号码:41072819********。
原告:***(又名孟令州),男,汉族,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身份证号码:41072819********。
原告:***,男,汉族,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身份证号码:41072819********。
原告:***,男,汉族,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身份证号码:41072819********。
原告:韩好选,男,汉族,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身份证号码:41072819********。
原告:***,男,汉族,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以上十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长垣县宏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民治街26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152460452W。
被告:**,男,汉族,1984年5月8日出生,住长垣市。410728198405083017。
原告***、***、***、***、***、***、***、***、韩好选、***与被告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韩好选、***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好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好选、***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3元,由***、***、***、***、***、***、***、***、韩好选、***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