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783民初6051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身份证号码:41072819********。 被告:**,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身份证号码:41072819********。 被告: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民治街26#。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152460452W。 原告***因与被告**、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了诉讼,**、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资148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大连承包了防腐保温工程,雇佣***到工地打工。2020年8月19日,经双方结算,**、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多次催要,**、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支付,故诉至来院。 **、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夏天,***、***等人在**承包的位于大连的工地上从事钢结构防火工作,约定日工资300元。后***找到**与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等七人出具总欠条一份,载明“欠条***、28925***、13775***、8050***、14850***19825***、25250**、6525拾壹万柒仟贰佰元整总合计¥117200元5月30日结清**2021年3月27日”,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欠条上加盖了公司的印章,又经多次催要,**、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支付工资款,故***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为**提供劳务,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务合同关系,**应按照约定给付报酬。**欠***工资款14850元,有**出具的工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欠条上加盖公司印章的行为亦代表其愿意与**共同承担向***支付劳务费的责任。故对***要求**、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资1485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可以视为其自动放弃出庭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工资款14850元。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63元,由**、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