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83民初1814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被告**,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被告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民治街26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152460452W。
原告***与被告**,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