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83民初1810号
原告***,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蒲北区。
被告**,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被告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民治街26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152460452W。
原告***诉被告**、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