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5207号
原告:**,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告: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民治街2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