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83民初1808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0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男,汉族,1984年5月8日出生,住长垣市。
被告: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152460452W。
住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