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24民初2466号
原告一:**,男,汉族,1974年5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
原告二:**,男,汉族,1965年10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
原告三:**,男,汉族,1994年10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
原告四:***,男,汉族,1969年5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郓城县。
原告五:**,男,汉族,1982年9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
原告六:***,男,汉族,1991年5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
原告七:***,男,汉族,1969年11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
原告八:***,男,汉族,1975年6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
原告九:**,男,汉族,1994年4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
原告十:***,男,汉族,1968年10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
原告十一:****,男,汉族,1992年2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
原告十二:***,男,汉族,1981年8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
原告二到原告十二共同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5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一:***,男,汉族,1976年10月18日出生,住临邑县。
被告二: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萧县龙城镇民治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15246045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35,保全费3655,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