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榆林国贸凯瑞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国贸邻里荟购物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02民初6614号
原告: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龙城镇民治街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15246045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国贸凯瑞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银沙路金阳综合商业楼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BPKU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榆林国贸邻里荟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银沙路金阳综合商业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CTBA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国贸凯瑞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国贸邻里荟购物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后,原告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10元,由原告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