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2424执保29号
申请人:**,男,1980年10月12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申请人:吉林省广宇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郝威明,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广宇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广宇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汪清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工程款82,000.00元,并提供**所有的房屋(不动产权号:2018延吉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作为担保
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2020)吉2424民初170号民事裁定,2020年3月17日立执行案件移送至执行局,案号为(2020)吉2424执保29号。
执行局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汪清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出禁止支付吉林省广宇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2,000.00元,禁止支付期限为1年;
二、查封**位于延吉市依兰镇兴农村九组房屋2018延吉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查封期限1年。
至此,本案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审判员 **志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主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