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24民终12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广宇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至善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郝威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忠月,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7月9日出生,住所吉林省汪清县。
上诉人吉林省广宇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2020)吉2424民初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宇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的工程并不是从广宇公司处承包,不能要求广宇公司支付工程款。工程款13%只是管理费,不包含税金。**依据结算审核报告主张工程款,实际只是享有要工程款的权利,未承担相应的费用。2017年广宇公司针对所有的工程的涂料部分进行了维修,花费人工费7.2万元,应当抵消工程款。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作出改判或发回重审。
**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应当维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广宇公司立即给付汪清镇暖房子工程二标段涂料刷喷人工费及材料款拖欠款,合计金额76684元。2.请求判令广宇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广宇公司承包了汪清镇暖屋子工程二标段(清河2、3、4、5号住宅楼、工商银行住宅楼、供电公寓新住宅A栋2号楼)六栋住宅楼暖房子工程。2014年6月份,**从广宇公司承包的工程中分包了刷喷涂料部分,包括人工费和材料费。**向广宇公司支付13%的管理费和税金。2018年8月14日,经建设单位汪清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中标单位广宇公司委托吉林宇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宇恒咨审字(2018)第011号关于2014年汪清县暖房子工程建设项目(二标段)结算审核报告,二标段刷喷涂料工程量为16102.9平方米,综合单价材料费为21元/平方米,合计工程款338160.90元。2014年11月4日,广宇公司将拨付给**的25万元工程款扣除13%的管理费和税金后转账给**父亲刘培蒂217500元。现**要求广宇公司给付拖欠**的工程款76684元(剩余工程款88160元扣除13%的管理费和税金后为76699.98元,与**诉讼标的差15.98元)。
一审法院认为,2018年8月14日,吉林宇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宇恒咨审字(2018)第011号关于2014年汪清县暖房子工程建设项目(二标段)结算审核报告,说明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结算审核报告中包含**喷刷涂料工程部分。发包方与广宇公司进行结算后,广宇公司应及时支付**喷刷涂料的剩余工程款,广宇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存在违约行为。**请求广宇公司给付喷刷涂料剩余工程款76684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限被告吉林省广宇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拖欠款76684元。案件受理费1718元,减半收取859元由吉林省广宇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广宇公司虽然不承认涉案工程系其发包给**,但已经支付给**的21.75万元工程款就是广宇公司支付,对此广宇公司无法做出合理解释,而且广宇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和上诉状中也明确表示要拿2017年重新维修而产生的人工费抵消**所主张的工程款,如果广宇公司没有发包涉案工程给**,广宇公司就不可能拖欠**工程款,广宇公司也不可能提出抵消,故结合整个案件事实,可以认定**就是从广宇公司处承包了涉案工程,广宇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对于广宇公司提出的人工费能否抵消工程款的问题,先暂且不论广宇公司所主张的人工费是否实际发生以及是否应当由**最终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主张债务抵消的一方应当通知对方,否则抵消不成立,现广宇公司承认自己从来没有向**表达过债务抵消的意思表示,**现亦明确表示不同意抵消,故广宇公司要求拿人工费抵消工程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工程款的数额,双方均认可应当扣除13%,只是对该13%里是否包含税金存在争议,广宇公司虽然主张13%不包含税金,但同时也承认税金由广宇公司负担,且已经支付的21.75万元工程款在扣除13%以后的税金也确实是由广宇公司实际支付,故13%是否包含税金不影响**应得的工程款数额,一审判决认定的工程款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广宇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8元元,由吉林省广宇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咸柱英
审判员 张 丽
审判员 张新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朴丽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