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诚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荣诚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浪花喷泉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字第3467-1号
申请执行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负责人XXX,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8月24日出生,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4月12日出生,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5月26日出生,住上海市。
被执行人荣诚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浪花喷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锡市荣诚软件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荣诚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荣诚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浪花喷泉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荣诚软件开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荣诚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红商初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10时至2016年7月29日10时在淘宝网上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桃林路18号X室房产进行网上第一次拍卖,上海震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627.58万元的价格竞得。现需办理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坐落于***桃林路18号X室房产的查封[原查封案号:,所有轮候查封一并解除]。
二、注销浦201314070644的抵押。
三、将该诉争房产的房屋产权人变更为上海震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所有。
四、原产证浦2015011032予以注销。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