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代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包金婢与福建省代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702民初548号
原告:包金婢,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胜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代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南路803号C(区)308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继榕,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包金婢与被告福建省代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包金婢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包金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包金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包金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丹
本裁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