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代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宁乡县建和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代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39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代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227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乡县建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历经铺乡南太湖村蔡家塘组。
法定代表人谢科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福建省代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乡建和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06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省代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福建省代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福建省代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30480元,减半收取15240元,由上诉人福建省代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