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代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代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702财保9号
申请人:兰金成,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
被申请人:福建省代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南路800号C(区)308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79601722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福建省代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代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价值7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兰金成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福建省代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湖支行开设的账户为40×××35存款7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兰金成座落于南平市延平区产(产权证号××号)一套。保全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