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薪霖路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吉林省薪霖路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吉0106民催1号
申请人:吉林省薪霖路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柳红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任滢,男,1992年01月09日出生,汉族,住所长春市朝阳区。       
申请人吉林省薪霖路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5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910000XXX68,出票日期为贰零贰零年零肆月叄拾日、出票人吉林省薪霖路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收款人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贰万元整、出票行九台农商银行景阳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吉林省薪霖路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公告费560.00元,由申请人吉林省薪霖路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永春
审判员    杜轶群
审判员    陈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欣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