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03民初2918号
原告:湖南昂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正北街社区朗洲南路359号(原朗州南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11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94年12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原告湖南昂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湖南昂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昂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湖南昂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文国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施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