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兴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兴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时代公众测评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48061号
原告:成都兴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65310775U。
法定代表人:梁红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福蓉,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时代公众测评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号1号楼11层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8HD6XF。
法定代表人:张勇,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兴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时代公众测评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后,原告成都兴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兴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兴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徐 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冯梦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