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汇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聚源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民终47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汇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
法定代表人:刘付学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付汉文,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武,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聚源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负责人:陈文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娉,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广东聚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周国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娉,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汇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茂公司)因与上诉人广东聚源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聚源佛山分公司)、广东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18)粤0785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对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争议。诉讼中,一审法院委托广州市某1装饰工程质量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玻璃百叶窗工程不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第8.1.1条的规定,百叶窗玻璃叶片的最大许用跨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强度不足,导致雨水飘入室内,造成窗下横骨受潮(墙面板围梁)生锈。车间屋面工程不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7.4.7条、第8.2.1条、第8.11.2条、第8.112.2条的规定,彩钢板屋面、檐沟明瓦多处渗漏水;横梁、立柱多处生锈。随后,广州市某1装饰工程质量鉴定有限公司针对工程质量问题作出修复方案,其中分部分项工程修复建议方法为“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玻璃百叶窗进行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范要求的组合式铝合金安全玻璃上悬窗。”因聚源佛山分公司安装玻璃百叶窗系依据工程设计单位广东铨建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设计图纸,修复方案将玻璃百叶窗更换为铝合金安全玻璃上悬窗实质上变更了工程设计,故原审应当对变更工程设计的原因和合理性,以及基于工程设计缺陷还是施工缺陷进行审查。一审未审查修复方案变更设计的事实即将修复费用判由施工人聚源佛山分公司和聚源公司承担,属案件主要事实认定不清且程序违法,依法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18)粤0785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汇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76元,本院予以退回;广东聚源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74.3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吴春梅
审 判 员 李炎途
审 判 员 梁智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黄世勇
书 记 员 区健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