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稳、广东聚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3民初1238号
原告:**稳,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新范,系广东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强,系广东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聚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三埠新昌新安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周国梁,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松杰,系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炜俊,系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稳与被告广东聚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稳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稳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由原告**稳预交),由原告**稳负担。
审判员  邝海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余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