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广东聚源建设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704民初1131号
原告:***,住江门市新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莉(到庭),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聚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周国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雨峰,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绮慈,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江门市鸿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健凡。
原告***与被告广东聚源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追加江门市鸿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17年9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庭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4元,减半收取计15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雪莹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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