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门市盈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广东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24643号
申请人:江门市盈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金溪一路(自编36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57242137XK。
法定代表人:刘德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爽,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美凤,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镇街道办事处思堤路8号中禧豪庭1幢411、412、413、414、415、416、417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738577877H。
法定代表人:周国梁。
被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二路104号之一706室(自编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573DFY8L。
法定代表人:周睿。
江门市盈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门市盈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92970.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本案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门市盈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92970.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或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门市盈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成春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黄银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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