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达铝模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83执保435号 申请人:江***达铝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水步镇文华井岗区6号厂房五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QKTA8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思堤路8号中禧豪庭1幢411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738577877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细河南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96523992T。 法定代表人:李秋成。 被申请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工业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31927946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江***达铝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达铝模科技有限公司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判决后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广东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800000元的等额财产。申请人江***达铝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达铝模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申请人江***达铝模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有错误,应赔偿被申请人广东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达铝模科技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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