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6民初16647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笙杰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金利村委会烟岗土地东面厂房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1906678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事务所律师。
被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细河南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96523992T。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思堤路8号中禧豪庭1幢411、412、413、414、415、416、417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738577877H。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南海笙杰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与被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南海笙杰轻钢房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南海笙杰轻钢房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