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04民初455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思堤路8号中禧豪庭1幢411、412、413、414、415、416、417公寓。 法定代表人:*** 被告:开平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祥龙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平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17.87元,减半收取计9058.9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娴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 助理  **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