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04民初455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思堤路8号中禧豪庭1幢411、412、413、414、415、416、417公寓。
法定代表人:***
被告:开平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祥龙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平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17.87元,减半收取计9058.9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娴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 助理 **沆
书 记 员 ***